南京市竹山中学法制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及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正确引导我校青少年健康成长,探索新时期我校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竹山中学法制学校,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落实青少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为基础,切实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师生法制观念预防和杜绝青少年犯罪,营造竹山中学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优秀合格人才。
第二章 法制教育
第三条 法制教育内容:宣传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宪法、刑法、国旗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及有关法规。
第四条 法制教育与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优良传统及经常性思想教育相结合,全面加强素质教育。
第五条 法制教育的对象:
1、竹山中学在校学生。结合本校学生实际,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特点,突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
2、竹山中学初一新生家长。对初一新生家长开设法制课程,通过“法律进家庭”活动使家长成为学生子女的表率,努力创造适应学生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重点对品行有缺陷的学生家长和单亲家庭,重新组合家庭等、家庭构成特殊的家长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
3、竹山中学全体教职工。对本校教职员工进行与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我校教职员工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法制观念,使教师在教书育人依法办事等方面能为人师表,把学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4、竹山中学有不良品德的学生。对他们尤其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杜绝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教育他们学会做人。
第六条 法制学校的授课形式。法制学校的授课形式多样化,除课堂教学外(政治课等),还可以通过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播放录像,举办知识竞赛,组织征文,模拟法庭,开设宣传园地,组织学生旁听法院公开审判等活动,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第三章 预防犯罪
第七条 学校对《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学生中的九种不良行为,要及早发现,及早预防,政教处及班主任利用信息网络从苗头抓起,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一时难以做好工作不良行为学生学校和校长配合做好教育、挽救。
第八条 对个别学生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要认真研究解决帮教方法,校长与公安、检察有关人进行专门帮教,成立帮教组,责任落实到人,帮出成效来。
第四章 校务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校长、副校长职责:
1、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2、制定法制教育的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确定内容,提出要求。
3、对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4、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杜绝各类事故和犯罪苗头发生。
5、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6、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各项权益,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学校整治好周边环境,创设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十条 成员职责: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率先垂范,做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带头人。
2、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学生中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无神论教育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以“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4、组织开展学生的各项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5、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及时帮教,做好思想行为的转化工作和预防犯罪工作。
第五章 法制学校机构
第十一条 本法制学校由区人民检察院、区教委批准创办,隶属校党支部领导。
第十二条 法制学校校长由竹山中学校长担任。学校聘请江宁区检察院有关领导为竹山中学法制副校长,法制学校教师由法制学校副校长聘任,并聘请校外兼职辅导员、聘请校内政治教师为专职辅导员。法制学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法制学校的常规工作由德育处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每期学员进行登记造册,对学员的上课情况做出记录,及时登记,对学员的行为认真考察,特别对品行有缺陷的学生行为的跟踪调查和帮教辅导工作做到自始至终。
第十四条 法制学校自成立之日起便开始教学和有关的活动。法制副校长结合形势及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做到每月有大课,每周有活动,学期结束有总结。对法制教育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法制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制度。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竹山中学法制学校校务委员会
2000年4月2日